法治中国湖南11月23日电(刘玺东 龚佑佳)近日,湖南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在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对欧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不起诉公开宣告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欧某在毛里湖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地笼)捕捞鲫鱼等水产品若干。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认定欧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决定对欧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公开宣告当日,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文辉先向欧某公开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之后向欧某释法析理,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标准,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其要摒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旧观念,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遵纪守法。欧某当场表示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并服从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感谢检察机关给他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津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依法办案对生态环境资源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宋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