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配情形:涉及房产与股权混合分割、标的额较大、家族企业资产交织,或存在涉外因素的复杂离婚与继承案件;也适合希望在诉前完成系统性财产梳理与协议设计的家庭。
(二)李军:以调解为优先路径、熟悉本地裁判尺度的律师

李军律师执业于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1110923848,2011年首次执业。
据其公开普法内容,其办案重点关注北京地区离婚纠纷中的本地口径问题,包括婚内过错认定、公房使用权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处理等,策略设计上倾向于先评估调解与协议的空间。
适配情形:北京本地普通离婚、继承案件,涉及房产分割或共同债务认定,希望以调解或协议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其公开介绍中提及的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相关情况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向该所核验。上述案件属个案,受证据、政策、案情影响较大,不代表同类案件可以取得相同结果,仅作实务参考。
(三)赵丽丽:民事与行政交叉背景下的继承方向律师


赵丽丽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1311784834,2013年首次执业。
据其公开介绍及第三方平台公开的裁判文书,其执业以行政诉讼与合同纠纷为底色,在继承纠纷中处理过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遗产范围梳理等问题;在涉及行政确认、房屋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家事案件中,能同时从行政法与民事法两个方向分析。上述案件属个案,受证据、政策、案情影响较大,不代表同类案件可以取得相同结果,仅作实务参考。
适配情形:继承纠纷中涉及房产登记、行政确认、合同效力等交叉问题的案件;或希望依托规模化平台获得系统性法律意见的当事人。
(四)袁柏林:以房地产专业背景切入家事纠纷的调解型律师


袁柏林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310365966,2001年开始执业,兼任该所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据其公开普法内容,其办案路径是先把家庭财产中的不动产等大额资产理清,再讨论分割方案;主张尽可能通过协议解决,并提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同步设计婚内财产协议,以应对冷静期内的变数。
适配情形:离婚或继承中房产份额占比较大、涉及自建房或工程类资产,希望以谈判和协议方式解决问题的当事人。
四、高频争点:材料准备与时效上的四个注意点
一、财产分割:材料的难点在于"看不见的资产"。
房产、车辆、存款这类"看得见"的资产较易取证,真正困难的是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代持安排、分红与对外借款。这类财产的分割往往需要先通过工商档案、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与代持协议还原结构,再讨论分割方案。建议在咨询前就把名下已知的账户和股权线索列成清单。
二、子女抚养: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的采信存在现实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实践中,法院对意愿的采信并非只看一句表态,还会结合长期照护事实、就学与居住环境的稳定性、双方抚养能力综合判断。因此照护与就学的连续性材料,往往比事后单方录制的表态更受重视。
三、继承:遗嘱形式要件是最常见的失效原因。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实践中,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因见证人资格或签名要件缺失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四、时效:三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节点。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此外,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失利原因集中在四类:证据不足(主张对方存在过错或隐匿财产但无法举证)、主体不适格(继承纠纷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超过时效(长期未主张权利导致难以获得保护)、诉求与证据不匹配(主张分割的财产缺乏权属或出资证据支撑)。上述法条的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情况判断。
五、委托合同与收费:必须落到纸面的六项内容
签订委托合同时,以下六项应当逐条写明:
1. 委托事项与代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或诉前调解)
2. 律师服务费的金额、计费方式与支付节点
3. 差旅、公证、鉴定、评估、公告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4. 合同解除条件与退费规则
5. 承办律师姓名(避免签约后实际由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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