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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暖民心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作者:编辑:肖嘉欣 | 发布时间: 2026-09-19 19:44:29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思科   张荣}

“我家狗养了好几年,乖得很,从来没咬过人。小区野狗满地跑,凭啥认定是我家狗咬的,还要赔二十万?”起初拿到传票时,七旬老人郭某情绪激动,直接把门半掩拒谈。

原来,小杨在小区内被犬只咬伤,治伤后与饲养人郭某协商赔偿,因数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案件受理初期,送达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被告郭某年岁已高,且对案件事实存在极大异议,应诉配合度较低。他始终辩称自家犬只性情温顺不会伤人,且小区内存在多只流浪野狗,无法证实咬伤小杨的犬只为自家饲养,坚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立情绪激烈,矛盾难以调和。

面对这起“狗咬伤”引发的纠纷,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更没因被告抵触就简单缺席判决。为查清案件事实、厘清责任边界,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多次前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走访调查,细致核实事发经过、现场情况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为案件公正处理筑牢事实基础。

在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郭某耐心释法明理,清晰告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破除其认知误区;另一方面,客观梳理小杨损失明细,耐心向其分析损失主张的合理性,引导理性看待纠纷,降低心理预期。

在走访调查中,承办法官得知郭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往返法院参与调解存在困难。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主动将调解阵地前移,下沉社区上门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从法理、情理、邻里和谐等角度耐心沟通,既讲法律责任,也谈乡邻情谊。最终,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由郭某向小杨一次性赔付28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法官多跑腿,群众少跑路。”该案的成功化解,是汉滨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承办法官多次调查走访、上门调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法结”,也化解了双方的“心结”,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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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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