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控虚开,判决非法买卖,原因值得探索
司法机关对虚开发票的认定存在差异甚大的现象,如果是有的司法机关在技术判定上存在误差,那么说明,我国有关虚开发票制度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有更为清晰的界定,尽力消除对此问题的争议,以减少对此问题的误判。
对此问题,是否还存在将重罪往轻罪转化的现象,也值得我们关注与探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而言是轻罪,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在改善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近年来,审判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有从宽化、从轻化的倾向。
发票本身是一种商事凭证,但在我国却成为税收管理之重器,肩负国库收入之重责。因此,对有关发票制度的立法较为严苛,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理就较为严厉,甚至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例如,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如果情节严重定性为逃税罪,最高刑为七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手段去偷税,与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从法益的侵害性,尤其从造成危害的结果而言,并没有较大区别。但对于认定为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其法律责任却相差较大。从中也可以发现,有关发票制度的立法,尤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规定值得反思。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