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还显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资料显示,宏运集团已于2015年12月15日将其持有的吉林资产出资额8亿元的股权全部质押给阜新银行葫芦岛分行,被担保债权数额8亿元,且该股权已因其他诉讼案件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且,王宝军、陈洁持有的宏运集团出资额20亿元的股权也已于2015年11月25日全部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新世界支行。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一致,吉林资产陷入公司僵局。
最高法:无论从公司经营还是管理机制来看,吉林资产均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一、二审均被判处吉林资产解散后,吉林资产、宏运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各方争议的核心是金融管理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吉林资产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提起司法解散的情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从公司经营方面还是管理机制运行方面来看,一、二审判决认定吉林资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并无不当。
比如,在经营上,由于吉林资产的经营资金被宏运集团公司单方改变用途作为贷款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运行机制方面,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关于公司困境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因资金外借出现矛盾后,双方自2015年起即开始协调解决,但直至本案成讼仍未妥善解决,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基础逐步丧失。期间,双方也多次沟通股权结构调整事宜,但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散金融管理公司,于法于理均无不当,最终驳回吉林资产、宏运集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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