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也是铁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然而,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纪法观念淡薄,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兴义市威舍镇主任科员(保留正科长级)黄友德便是其中的一位。
2019年7月21日19时46分,黄友德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那坡立交桥往烟厂方向行驶,在兴义大道大商汇红绿灯处调头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由洪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黄友德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黄友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友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黄友德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对自我要求不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醉酒后仍然驾驶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既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对自己及自己家人的极不负责,本人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2019年10月,黄友德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2月,黄友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喝酒开车、醉酒肇事,严重危害交通安全,既害人又害己。全州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当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出行,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