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要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新矿法第三十四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
要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法新增“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三、广信区做好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的贯彻落实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矿产资源法治意识。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突出抓好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企业的学法守法意识。
2.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建立维护良好的开发保护秩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抓总、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助力矿山企业依法科学勘查开采,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秩序。
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抓好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章秀进 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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