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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教授发表论文《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来源: | 作者:宋才发 | 发布时间: 2024-03-05 13:56:18 | 3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3月5日电  新时代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国《宪法》制度的特点和特色,说到底就是“宪法至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质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民族整合和国家建设是《宪法》规制的国家的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宪法》规范是: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宪法》的政治规范,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是《宪法》的意识形态规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宪法》规制的国际法准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基础是:法治中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基础,现代化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科技强国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这篇论文是2023年8月22—24日宋才发教授在贵州省《贵州高质量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发言要点由中共贵州省委主管、主办的省委机关刊物《当代贵州》杂志2023年第44期刊载。大会期间宋才发教授接受了《贵州日报》、《贵州民族报》、贵州省电视台等媒体的专访和现场采访,《贵州日报》2023年8月25日在“天眼新闻”、《贵州民族报》8月25日在“理论版”专门报道,贵州省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和综合报道。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J].当代贵州,2023(44):62-63.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宋才发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超越了以民族关系协调为主线的民族事务治理范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阶段,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融入世界民族之林、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内在动力。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文明”创造者实体的中华民族,迄今已有数千年深厚的文明发展史。但是作为共同体概念的“中华民族”则是近代社会的产物,经历了由“自在”到“自觉”的历史嬗变,体现了以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时代特征与要求。党的第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制胜密码,对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内涵

  (一)《宪法》的核心功能是规制国家的国体和政体

  “共同纲领”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为《宪法》政治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国《宪法》制度的特点和特色,说到底就是“宪法至上”,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对不搞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多党执政”那一套。回顾七十多年来《宪法》政治建设走过的不平凡历程, 不难发现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为《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临时宪法”,不仅是中华民族和新中国的政治基石,而且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奠定了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良好开端。1949年9月27日在北平(北京)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先行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们是《共同纲领》的配套立法,与《共同纲领》一起构成“临时宪法”的基本框架。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标志作用的《共同纲领》,被刘少奇称之为“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954年毛泽东主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首部《宪法》被法学界称之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权威《宪法》,确立了《宪法》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总章程、总格局。《宪法》不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而且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为中国《宪法》政治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宪法》遭到了灭顶之灾,替代“五四宪法”的是1975年《宪法》,法学界将其称之为“七五宪法”。实事求是地说,“七五宪法”和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七八宪法”,无论从法律内容上还是从格局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如果说“七八宪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左”的政治色彩比较浓,《宪法》原则、民主精神不足的话;那么,“七五宪法”就严重地偏离了《宪法》原理,即使在立法形式上也很不完整,背离或抛弃了一些基本的《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值得欣慰的是在党中央果断地结束“文化大革命”错误之后,1982年制定的《宪法》及其前后的组织法、选举法等与《宪法》相关法的制定,事实上开启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新征程。法学界习惯性地把1982年《宪法》称之为“八二宪法”,“八二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在本质上标志着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转折,复原了1954年《宪法》应有的完整框架,恢复了《宪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事实上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点,在《宪法》价值观、基本原则、体系内容和具体规范上,体现了对1954年《宪法》的回归、承继和发展。“八二宪法”以及随后40多年来的《宪法》修改、修正和《宪法》法治建设,为我国《宪法》政治复原和发展夯实了雄厚的基础。与时俱进的“八二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陆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内容,统统载入了《宪法》。尽管“宪法修正案”没有直接写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字表述,但由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表述被载入《宪法》,这就在实质上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表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修正案”的这些修改和修正,从根本上规定了《宪法》政治的正确走向,成为当下《宪法》建设进展和国家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形成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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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访谈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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