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阅复制权”与“可携带权”的法律规制
“查阅复制权”是信息权利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信息权利人向信息处理者请求“查阅”抑或“复制”的是自己过去的信息,“查阅复制权”是个人信息“查阅权”和“复制权”的综合统称。法律赋予信息权利人“查阅复制权”的权能,是法律保护信息权利人个人享有“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依法实施法律规定的“查阅复制权”,不仅有利于拒绝或防止他人对个人信息的有害性处理,而且有利于实现信息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决定权”。即使已经去世了的人,也可以通过近亲属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益,其查阅复制权便是非常重要一项维权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背“公开透明”原则,故意采取隐秘的、暗箱操作等途径和方式,那就属于侵害“个人信息知情权”的非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国的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和“补充权”,是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制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信息权利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在核实其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予以及时更正和补充,这是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规制的法定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视域下的“查阅复制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查阅复制权”,它以实施《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通信秘密”以及“人身自由”为目的,体现了公民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性保障。“数据可携带权”是由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一种新型的数据主体权利”。即信息权利人对已经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的数据信息,“有权要求该控制者提供结构化的、通用的、机器可读的、能共同操作的以格式形式加以提供的权利”。我国现行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只是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依据,目前尚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况。审议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一次“草案”和第二次“审议稿”,均没有列入“数据可携带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个人请求将其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于是才有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个人可携带权”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法律表述,实质上是在授权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做出具体细则,以促成信息权利人实现对其个人信息活动的决定权,促进平台信息交流规范有序创新发展。
(四)“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规制与私法救济
法律通常所论及的“删除权”,“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所享有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是信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体现,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信息权利人启动删除权的一个直接动因,是由于个人信息权益遭遇到违法行为的严重侵害,或者事实上超越了事先约定的范围,信息权利人因之而要求信息处理者停止对信息的处理并予以删除。信息处理者“拒不删除”的,必须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信息处理者对信息权利人个人信息“超期保存”,未履行删除义务的也构成法律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的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不只是关注信息隐私和信息主体的可识别性权利,还关注个人信息作为评判信息主体的功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规制中,行使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信息权利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删除权也适用于“搜索引擎”,但要区分不同情形并做出必要的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信息权利人不得行使删除权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法律规定“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活动。二是属于“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可以采取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以实现删除个人信息旨在达到的目标。”在数字化和数字经济时代,应当允许信息处理者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改变或增加新的处理目的,但是“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建议在未来法律修改时对“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强行“取得个人同意”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效力给予否定评价。“个人信息删除权”作为信息权利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尽管它确实具有公法的属性,但不宜将其认定为公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由《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民事权益。当信息权利人遭受的侵害无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进行救济的时候,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因为个人信息删除权“受到私法规范的全面保护”。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人员查询
电话:010-57187769
邮箱:fzzgwb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