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一部规范和指导地方立法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2017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就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本次《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与立法法相衔接,二是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创新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说。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条例》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条例》还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和相关工作机制作出修改完善。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条例》增加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近年来,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据此,《条例》对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制度创新予以固化,并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对法规项目立法进程的统筹协调和法规内容的审核把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聚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条例》对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作出完善,明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此外,《条例》对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条例》作了相应修改,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还明确了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原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筹协调、提前介入、跟踪审查、严格把关的原则,加强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刘一颖 满文秀 张博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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