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豫提出,确定损害赔偿还需要考虑合法授权的“二创”短视频对于相关权利人收益的贡献。她认为,“短视频平台上不少视频,是网友基于原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这样的视频对于原作品的市场利益没有明显影响,对相关作品传播和收益的提升有积极意义。”张吉豫表示,基于合法授权“二创”所进行的表达、交流乃至创造,需要更多的支持。期待多方合作,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出更好的合作模式,实现行业共赢。
解“事”先解“心” ,“定分”方能“止争”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司法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以及平台责任等问题。在版权纠纷案件中,赔偿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特别是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当有何种证据支持,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有所区分,以及平台过错程度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刘晓春在分享中指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时长、被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等因素。
刘文杰就如何认识酌定赔偿发表了他的看法,他提出,酌定赔偿是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规则。法院在判定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数额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说理,即说明在案哪些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本案中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只有这样,才能够判决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赔偿数额。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法定赔偿额上限是50万元,这次修改增加到原来的10倍也就是500万元,这就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切数额的时候,500万上限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之下,要求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酌定赔偿,更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文杰说道。
刘维通过比较短视频与长视频成本与收益、比对同类型案件判决金额、分析域外赔偿标准以及正常收益和维权收益的区别,认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比如视频转换性使用,视频文题不符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对平台过错和原因力的判断,在论证分析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能需要更慎重。
立足“平衡保护”,探讨版权合作与共治新路径
与会专家认为,长短视频是互生互长的关系,具有共生性。解决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相关版权问题,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着眼于丰富受众的文化消费体验,平衡涉版权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
“利益平衡是解决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共同法理,需要考虑好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提出,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处理,在认定侵权和赔偿损失方面,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客观行为对于原告作品的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观点也得到刘文杰的认同。“在知识产权侵权及注意义务认定过程中,需要一种利益平衡的思维。”刘文杰说,在知识产权的争议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一方可能都是创新的主体,不管长、短视频平台还是其他平台,都是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
如何从实际操作层面实现不同主体利益均衡,刘维从短视频授权市场的角度给出建议,“一些高额赔偿案件,通过探索假定许可费的赔偿方式,可能会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他提议,法院有资源调查短视频授权市场大概的许可费用,可以通过司法定价方式促进短视频授权市场的成熟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曹阳认为,短视频版权保护,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促进视频产业生态健康发展,也要帮助公众获取自身所希望信息、资源,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与专家学者期冀相一致的是,围绕视频版权保护问题,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已有合作实践先例。
今年3月,抖音与搜狐达成合作,搜狐将已有和未来所有的自制影视作品一揽子授权抖音平台及其用户用于二次创作。抖音平台和用户可对相关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编排或改编。双方约定将在新剧宣传推广上,继续开展创意营销或视频征集等合作。
今年7月,爱奇艺和抖音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表示,在新背景下要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平衡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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