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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动态

一堂“普法课” 深读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34 | 14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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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当日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案情

三驴友攀三清山巨蟒峰打26枚岩钉被诉

这起全国首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及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一直备受关注。

张某明、张某、毛某明三名被告人均为浙江台州人,旅游爱好者。法院调查得知,他们对攀爬三清山“巨蟒峰”预谋已久。2017年4月,张某明、张某、毛某明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核心景点之一的“巨蟒峰”。

2017年4月14日,张某明、张某、毛某明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女神宾馆”。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从宾馆出来,携带电钻、岩钉、铁锤、挂片、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按照分工,张某明首先进行攀爬,张某及毛某明在下方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使用电钻在岩体上钻孔,接着用铁锤将挂好挂片的岩钉打入孔内,最后在岩钉上布绳索。通过这种方式,张某明率先攀爬至“巨蟒峰”顶部,随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并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

有一个细节是,毛某明在攀爬至“巨蟒峰”中间的平台后返回,将多余的工具放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继续攀爬至“巨蟒峰”半中间处。

当天上午,三人爬到顶部时被景区管理人员发现,但是三人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巨蟒出山景点附近大量游客聚集围观,一度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

经现场勘查,发现张某明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枚。经专家论证,张某明、张某、毛某明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2017年4月15日6时许,毛某明在三清山“巨蟒峰”脚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明、张某在三清山“巨蟒峰”脚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某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遂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

2人获刑3人须连带赔偿60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

2019年12月30日上午,上饶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在刑事案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饶中院认为,“巨蟒峰”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同时,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宣判后,对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表示要上诉,毛某明表示服判不上诉,张某表示是否上诉将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对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明表示要上诉,毛某明、张某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

说法

一堂保护环境的“普法课”

“此案是很好的一场保护环境的‘普法课’。张某明等三人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是对损害生态环境特别是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的不法行为进行法律惩罚,就是向社会宣示,生态保护的司法红线不可逾越,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此案审判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享华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是一堂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生态环境与文化名胜保护的法治教育课。

郑享华说,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此后,在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当中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通过这次审判,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得到了更加有力的强化。

“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自然界中珍品中的珍品,是生态保护中重点中的重点。对这样一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司法审判,不仅是通过案件审判进行全民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教育,更是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和维护绿色发展理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次生动的司法实践。

“这是一次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理裁判方式,探索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创新尝试。”据郑享华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资类案件时,积极探索审理裁判方式,探索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多样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然而,“巨蟒峰案”不同于一般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对她的生态修复不能采用一般意义上的诸如补植复绿等手段。因此,在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部分,合议庭考虑到三被告正在受刑事追究,同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由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较妥。为了突出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本院酌定赔偿数额,并且判令三被告从事一定数量的公益活动,比如由被告参加三清山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制作以生态保护为内容的短视频、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宣传三清山、生态保护等内容的作品,并对其宣传成果进行量化考核,以其完成的公益活动抵偿应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项。这种以公益宣传替代经济赔偿以实现生态保护目的的做法,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创新探索。

[责任编辑:李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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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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