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理裁判方式,探索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创新尝试。”据郑享华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资类案件时,积极探索审理裁判方式,探索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多样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然而,“巨蟒峰案”不同于一般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对她的生态修复不能采用一般意义上的诸如补植复绿等手段。因此,在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部分,合议庭考虑到三被告正在受刑事追究,同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由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较妥。为了突出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本院酌定赔偿数额,并且判令三被告从事一定数量的公益活动,比如由被告参加三清山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制作以生态保护为内容的短视频、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宣传三清山、生态保护等内容的作品,并对其宣传成果进行量化考核,以其完成的公益活动抵偿应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项。这种以公益宣传替代经济赔偿以实现生态保护目的的做法,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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