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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法院如何认定“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10 09:08:21 | 14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利息认定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利率及利息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便利,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市场主体中借贷双方的利益需求。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率及利息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关键问题:一是区分自然人之间与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之间的认定标准;二是约定明确与约定不明时的认定标准;三是对于利息无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时的裁量认定标准。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中带有商业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应当与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在利率及利息的认定标准上有所区别,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多系情谊行为,而涉及市场主体的借贷行为则更加强调市场利益。其次,借贷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在合同本质上属于合同部分条款欠缺,此时需要利用合同解释原理进行补充,但解释合同必须尊重合同原有内容,洞察当事人真实本意。最后,具体至“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案件,当事人在形式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表述,以及在形式合同与实质合同在相似条款的内容比较上,从而通过对合同的整体解释补充合同欠缺的内容,同时充分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认定此类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

同时需要特别予以指出和分析的问题是,当前关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此类案件,存在部分当事人假借典当纠纷案由规避借贷高利审查,意图通过法院裁判使其高利合法化。尽管《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的利息及综合管理费用有上限规定,但是《典当管理办法》对综合管理费用的收取时限以及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典当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并不能当然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应当在严格审查典当关系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区别条件基础上,对“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尤其是存在保证担保以及当物未进行抵押、质押登记或未交付质物等情形的,不宜认定为典当关系,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而适用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担保及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抑制和否定典当行对于高额息费的诉讼主张,但对于典当行合理的商业期待利益仍应在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裁量认定。

裁判规则

1.典当借款合同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不应局限于合同名称的表述--沈阳金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不否认典当借款存在的前提下,审判实务中应严格限定典当借款的成立条件。典当借款合同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不应局限于合同名称的表述。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行业惯例,以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典当管理办法》与上位法抵触部分,以上位法为准;对于规定不明确、与司法政策相抵触部分,可以参考民间借贷处理。

2.典当行发放借款的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不符合典当的特征及《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庞克训、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典当行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但典当行发放借款的行为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不符合典当的特征及《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典当,实为借贷”,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还款未注明为还息的,在按“先息后本”原则予以冲抵时,应以法定年利率24%为上限。

3.典当公司发放借款的行为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合同有效--天津德泰典当有限公司与刘艳良、张学珍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典当公司,其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4.典当公司发放借款的行为未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方式进行,不符合典当特征,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伊犁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杜洪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典当公司与一方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约定抵押的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公司未向对方当事人出具当票,未预先收取综合费用,其发放借款的行为未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方式进行,不符合典当特征,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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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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