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既罚了配资公司,也罚了为其服务的几家网络公司。而一旦市场好转,如今年上半年,场外配资又大规模死灰复燃,严重影响市场稳定发展。
此次《纪要》明确,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借钱炒股没有不当,合同有效;有的认为违反证券法,合同无效。
正是基于此,《纪要》明确,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依合同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请求配资方给予赔偿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如果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的,法院应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采访中,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指出,违法进行任何市场活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但是行政法律责任,还会有民事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纪要》提到的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场外配资行为,证监会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对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机构人员场外配资的非法证券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纪要》则从民商事审判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场外配资等行为的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强化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追究。二者的有机结合,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实践中相关违法机构人员一面按规定受到行政查处,一面还仍可因其违法活动有效而攫取不当民事利益的“法律怪圈”问题。
[责任编辑: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