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日电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崔振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虚假破产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崔振吉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万元。对崔振吉贪污、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振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实际控制却不在征迁范围内的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征迁范围,通过高价评估、虚列项目、重复计算等方式,贪污补偿款人民币9340万余元。
2001至2018年,被告人崔振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揽工程、协调贷款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相关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86万余元。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崔振吉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区委书记、吉林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以发公函、打招呼的方式为张永福、张健等人逃脱法律制裁,重罪轻判,为张永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滥用职权帮助张永福承揽工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0万元,滥用职权违规免除鹿王股份公司应缴罚款750万余元,合计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万余元。
崔振吉为将其实际控制的鹿王制药公司的农行贷款剥离,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私设账外账等方式将企业贷款列入不良贷款。成立鹿王股份公司,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低价购买抵押资产,并将鹿王制药公司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鹿王股份公司,致使鹿王制药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再通过法院破产程序使鹿王制药公司破产,核销鹿王制药公司在农行吉林市分行的101,380,437.96元贷款。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振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崔振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崔振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崔振吉作为鹿王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鹿王制药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破产罪,对崔振吉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虚假破产罪,均应依法惩处。崔振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崔振吉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虚假破产事实、贪污事实、滥用职权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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