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典型案例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结合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刑事及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
刘宪权:对疫情防控从源头治理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本次疫情很大可能与部分民众捕食野生动物有关,故而如何有效惩治与预防贩卖、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对于疫情防控尤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既要依据现行刑法规定严厉打击,也可对某些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在打击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可依据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等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有必要的,也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现象和农贸市场、网络餐饮等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可依法及时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职,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传播。
周光权:“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就是在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所规定的罪名并不少,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运用多重手段予以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刑事及司法治理方面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挖掘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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