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科 张荣)
2024年12月,汉中某科技公司与陕西某建设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科技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包的某县建设项目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科技公司如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累计货款近4万元,并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公司接收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款后,货款经多次催要始终未付。科技公司遂诉至勉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和诉讼费。2026年9月14日,法院立案后,迅速分配至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被告企业核实情况。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对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均无异议,但希望原告放弃利息。承办法官研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具备调解基础,遂启动“庭前调解前置”机制,分别与原被告反复沟通。经多轮沟通协商,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被告承诺尽快全额付款。9月30日,被告将近4万元货款足额汇入原告账户,并主动承担诉讼费。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法院随即裁定准许,纠纷圆满化解。
“我们的目标不只是解决个案,更要通过司法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该院承办法官表示。
近年来,勉县法院注重汲取以五个前置机制为抓手,将司法服务嵌入企业发展全周期。今年以来截至九月底,该院高效处理涉企纠纷1300余件,结案金额达2.4亿余元,其中调解撤诉案件900余件,调撤率近70%,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