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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资兴市检察院让民管企业“留下来”“好起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7-08 10:40:33 | 12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中国网10月18日讯(彭跃军)“感谢检察院公平司法,维护正义,帮我挽回了1400多万元经济损失,让我们企业留了下来、好了起来。“ 近日,在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湖南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郭某某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960万元,张某秋与被告人张某仕兄弟二人分别占公司90%、10%的股份。同年10月28日郭松椿入股福资公司,分别与张建秋、张建仕签订《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张建秋39%的股权和张建仕10%的股权。同日,福资公司为郭松椿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证明实际出资470.4万元。经工商部门变更股权为张建秋占51%、郭松椿占49%。

2019年8月30日,郭某松到资兴市公安局报案称,2014年2月以来,张建仕利用霸占和“套路贷”方式非法侵占福资公司资产1750万元,利用虚假诉讼方式套取福资公司约120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案件复杂,邀请资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道分析案情,提出引导侦查意见12条,经公安机关数月侦查终结后,2020年2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调查核实,张某仕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伙同他人捏造借款虚假实事起诉郴州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妨害司法秩序;在强行霸占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期间,被告人张某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支付借款利息名义将福资公司476.4608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

在审查起诉阶段,资兴市检察院严审细查,追诉漏罪四起,在主要被告人张某仕始终零口供的情况下,庭审指控有力,成功啃下硬骨头,指控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张某仕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还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案结后,郭某松原本打算把厂子给卖了,拿着钱回福建福州市长乐老家。资兴市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知道此事后,多方帮郭某松联系合作伙伴。今年5月,郭某松找到了浙江金华来资兴办厂的郴州鑫陆莹石球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朱华腾,对方苦于没有厂房,俩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作成立一家生产莹石球等。 正当两人谈得兴起时,一大堆有关环保等各方面的政策问题摆在了他们的面前。办案检察官知道这一情况后,带着他俩到有关职能部门咨询有关政策,同时对他俩合作办厂的产品进行了现场调查,最后,给予他俩明确答复,消除了他俩心中的顾虑,使企业“留下来”并逐渐“活起来”。

据资兴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建新介绍,为深入落实湖南省检察院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0条意见”和郴州市检察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资兴市检察院出台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实施的过程中,他们坚持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犯罪,扶持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不但要让民营企业 “留下来”,同时还让民营企业“好起来”。近几年来,资兴市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注册商标,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虚假诉讼等犯罪,批捕31件46人,起诉46件62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案件12件20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案件18件31人,既打击发犯罪行又保护企业发展的案件2件3人。确保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宋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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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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