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红新 路畅 图/ 路畅 )“法官,王某受伤我很同情,作为企业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是我的问题。法院的这份判决既考虑到劳务工人的艰辛,也依法维护了我们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决定息诉服判,您定个时间吧,我去法庭当面把钱给王某,案子结束,心里也踏实了。”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受被告曹某雇佣,在其经营的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务工。2020年12月,王某在务工过程中被倒料机砸伤入院治疗。双方为此先后历经四次诉讼,治疗后所产生的费用及伤残等费用已由法院处理完毕。
后王某在治疗过程中发现了癫痫症状并对该症状申请了相关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癫痫后果与2020年12月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及定期复查,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准,并建议王某伤情需要每月用药费用为300元。根据鉴定意见,王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郊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赔偿包括20年后续治疗费用等合计82048元。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核算后续医疗费用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王某诉请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给付相关费用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审理宣判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法院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要求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赔偿其治疗癫痫病的实际支出以及后续治疗的合理预期费用予以支持,遂判令该酒厂仍应按照历次生效裁判所确定的70%比例予以赔付,同时鉴于王某诉请后续治疗费为期20年过长,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法院酌定暂按10年期限进行阶段性计算赔付款项,即由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经营者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后续医疗费等合计45962元的70%即32173.40元。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
释疑解惑
宣判后,法官再次深入浅出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民法典中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尝试换位思考,理解对方不易,并提醒注意上诉期限的规定,如果裁判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对自觉履行的,可依法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
经法官一番推心置腹的开导和耐心细致的答疑,双方均当场表示不再上诉,息诉服判。这不,刚刚过去15天的上诉期,双辽市卧虎镇某酒厂经营者曹某就主动向法庭提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曹某表示,这回可以静下心来抓好企业下一步生产经营了。至此,凭借有理有据的一纸裁判和深入细致的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从对簿公堂到打开心结自觉履行,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对标对表、自我革命,全力以赴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双辽法院在院党组的带领下一直致力于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举措,为双辽企业发展打造了公平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王某受雇于曹某,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曹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务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被砸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遵守操作规范,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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