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指出,要妥善审理企业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餐饮、旅游、住宿、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在平衡各方利益前提下鼓励双方先行协商;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隔离、治疗以及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处理等。
《意见》明确,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积极促进银企达成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同时要加强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强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意见》强调,要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新胜]